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 告 壬○○
子○○甲○○
4乙○○
號丁○○庚○○癸○○己○○戊○○辛○○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