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86號原 告 乙○○
樓被 告 沾美企業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股東登記之股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本院已於95年02月21日裁定告知原告,應:①陳報被告公司登記資料,並②依股東登記之股權金額繳納訴訟費用;原告僅陳報資料,迄今仍不繳訴訟費用。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