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92號原 告 中央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微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微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