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49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950號上 訴 人 各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5年12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扣除在途期間6日,至遲應於96年1月8日前提起上訴,而上訴人延至95年1月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