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85號原 告 乙○○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確認所有權移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前經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到庭未果,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本件原告聲明並不明確,同時原告所陳涉被告偽造文書等又事涉公訴罪,請一併提出詳細事實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