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33號原 告 臺灣翰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固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叁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貳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