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538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度訴字第5538號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伍仟叁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