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954號原 告 戊○○ 之2丁○○丙○○被 告 有話好說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梅琴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