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41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被 告 乙○○兼訴訟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占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裁判案由:除去妨害占有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