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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66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679號原 告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補充說明及聲明所用證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說明台北市成功國民住宅中央區係何時興建?

(二)台北市成功國民住宅社區中央區管理委員會於何時成立?現任主任委員為誰?提出相關資料。

(三)主管機關就台北市成功國民住宅中央區,是否已完成將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移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

(四)依94年1月26日修正之國民住宅條例刪除第18條、增訂第18條之1、增訂第21條之1之規定,原告得否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管理維護費?是否有當事人不適格?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0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