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609號
上 訴 人 南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戰勝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巨多旺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製作費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4,1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