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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68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1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間請求確認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詩元

裁判日期:200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