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722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複 代理人 袁瑞成律師被 告 己○○
乙○○丁○○○丙○○甲○○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上五人共同複 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劉上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