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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2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憬德被 告 乙○○

戊○○丙○○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同意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人住所地均係在台北縣板橋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裁判日期:200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