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530號
上 訴 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五三0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