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074號原 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黃世芳律師洪志麟律師被 告 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程守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決,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請求㈠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董事會於95年4月28日就股東所提「建請於本次股東常會後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之股東常會議案,所為決議行為之制止請求權存在。㈡請求確認被告董事會於95年4月28日就股東所提「建請於本次股東常會後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之股東常會議案之決議無效。嗣後,原告於民國96年1 月22日本院行言詞辯論庭時撤回上開聲明第一項,被告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惟自該期日起,被告10內亦未提出異議者,原告撤回原聲明第一項,依首揭規定,核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董事會於95年4月28日就訴外人邱憲道股東等人提案:「建請於本次股東常會後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之議案,決議准予備查,並列入被告95年6月12日股東常會之討論事項議案。惟該股東提案尚未經董事會合法審查,依法不得列為股東常會議案。且股東提案依法不得超過300字,該股東提案共315 字,業已超過300字依法不予列入議案。另上開董事會以「反面表決方式」決議該股東提案為備查案,亦屬違法,是上開董事會決議顯然違反法令云云。並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董事會於95年4月28日就股東所提「建請於本次股東常會後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之股東常會議案之決議無效。
三、被告則以:公司董事會決議之有效與否,為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並非法律關係本身,自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又公司法第191條雖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法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但董事會決議之內容違法法令或章程者,法無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董事會決議無效,其非法律關係本身,決議之有效與否,即不能為確認法律關係之訴訟標的,且公司法既無明文規定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原告復未舉證說明其如何之法律地位或法律關係,因該無效決議而受侵害。另本件股東提案內容僅有287字,尚未超過立法規定之300字。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董事會無效之訴,難謂適法,應予駁回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提起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 40號判例著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請求確認被告董事會於95年4月28日就股東所提「建請於本次股東常會後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之股東常會議案之決議(列為備查案)無效,原告請求確認者係董事會之決議無效,並非股東會之決議。而「改選董事」即選任新董事,依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係專屬股東會之權限,並非董事會之職權。原告請求確認董事會所為「將上開股東之提案列為備查案」之決議無效,並無法改變嗣後股東會所為「選任新董事之決議」之效力,股東會改選董事之決議之效力,應另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以資解決,始能改變股東會「改選董事」之決議之效力,故本件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上開董事會所為「將股東所提『全面改選董事』」議案列為股東會之討論議案,並准予備查」之決議無效,亦不能改變嗣後股東會所為「選任新董事」之決議之效力。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顯然欠缺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之訴核與上開提起確認之訴之規定不合,原告主張顯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因與本院認定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審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