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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9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127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因95年度訴字第9127號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佰零壹萬壹仟柒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陸仟叁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裁判日期:200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