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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9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48號

原 告 辰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喬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60,000元,應繳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4,454元。㈡提出準備書狀(格式如附件)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附件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

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

②書證一③書證二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
裁判日期:2006-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