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52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證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爾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