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96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668號原 告 乙○○被 告 台北市油漆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第3 人黃輝騰係原告之妻舅,為被告工會會員,前於民國95年2 月13日病故,因黃輝騰未婚、無子嗣,其唯一繼承人為其母黃李錦緞,在家屬為黃輝騰辦理喪事後,黃李錦緞已於95年3 月16日向被告提出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申請,並於翌日即補具相關資料予被告,詎黃李錦緞繼於95年4 月2 日病故,原告於95年4 月26日始接到勞工保險局來函謂黃輝騰參加勞工保險,其母已高齡,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可領取老年給付新台幣(下同)873,244 元等語,但因黃李錦緞業已病故,致原告無法取得其親筆簽名及蓋章辦理申請手續而損失上開老年給付金額,經原告向被告查詢,始知被告拖延本件申請至95年3 月30日才送勞工保險局辦理,使被保險人權益受損,自應就此損失負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873,244 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非被告工會會員,也非本件勞工保險爭議之申請人或受益人,無權請求被告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況第

3 人黃輝騰於95年2 月3 日病故,其家屬遲至95年3 月16日始申請死亡給付,又因申請當日缺戶籍謄本,遲至同年3 月20日才補件,期間長達一個半月有餘,被告於同年3 月30日送件,係在受益人黃李錦緞過世之前,且勞工保險局於3月30日受理本案後,至同年4 月24日始發函徵詢受益人可擇優選擇請領死亡給付或老年給付,可見本件申請案從受理到核發至少需20天以上,則因黃李錦緞之過世致其所請黃輝騰死亡給付之遺屬津貼不獲給付,核與被告送件遲速並不相干。且原告之妻郭黃美鳳因負責辦理黃輝騰之喪事,已領取喪葬津貼183,000 元,原告就上開勞工保險局對本案不予給付及給付喪葬津貼之處分既未提出異議或爭議審議申請,其無故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失云云,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第3 人黃輝騰係原告之妻舅,為被告工會會員,已於95年

2 月13日病故,因黃輝騰未婚、無子嗣,其唯一繼承人為其母黃李錦緞,黃李錦緞於黃輝騰亡故後之95年3 月16日向被告提出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申請,又因申請當日缺戶籍謄本,黃李錦緞嗣再補件。被告於95年3 月30日將申請文件送交勞工保險局,惟黃李錦緞繼於同年4 月2 日病故,勞工保險局於同月24日發函徵詢受益人可擇優選擇請領死亡給付或老年給付,但因黃李錦緞業已病故無法領取此筆老年給付金額,原告之妻郭黃美鳳因負責辦理黃輝騰之喪事,已領取喪葬津貼183,000 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黃輝騰、黃李錦緞死亡證明書、勞工保險局95年4 月24日保給命字第09560275430號函(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10頁),及被告提出勞工保險局95年7 月4 日保給命字第09560461440 號函(本院卷第25、26頁)(均影本)等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均堪信為真實。

四、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原因之事實,並2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著有明文。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54 號、90年台上字第772 號裁判意旨亦可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遲延送件導致伊無法取得黃李錦緞簽名及蓋章辦理申請手續而損失上開老年給付金額云云,但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㈠按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予喪葬津貼5

個月;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予遺屬津貼,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定有明文,此2 種給付項目即所謂死亡給付。而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得請領老年給付,同法第58條第1 項第4 款亦有明文。依上開條文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應僅能請領死亡給付,惟勞工保險死亡給付遺屬津貼之功用係在保障專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家屬未來長期最低生活之安全,而老年給付之功用,除在維持被保險人本人退職後之生活外,對專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家屬未來長期生活安全,亦需憑藉此項給付予以保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2月15日台90勞保2 字第28483 號函釋考量及此,認被保險人死亡時之年齡及年資如已符合老年給付之要件,乃准予依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核給其受益人,惟其所為給付本質上仍為死亡給付,故於此情形得請領者仍限於其當序之受益人,且受益人如已選擇請領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時,即不得再請領死亡給付之遺屬津貼,其家屬亦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2月15日台90勞保二字第28483 號、87年台勞保二字第0381808 號函釋意旨可以參照)。於本件情形,被保險人黃輝騰死亡,其受益人除可請領死亡給付外,黃輝騰之年齡及年資亦符合老年給付之要件而可以請領老年給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勞工保險局95年

4 月24日保給命字第09560275430 號函(見本院卷第9 頁、第10頁)在卷可參,故其受益人即可就死亡給付及老年給付之一擇優選擇。惟黃輝騰因未婚且無子嗣,其唯一受益人即黃李錦緞,為原告自承在卷,原告且自承其不符合可以請領死亡給付遺屬津貼之受益人資格(見本院卷第5 頁),原告復未陳明其因本件勞工保險給付因故未能發給究有何損害發生,則其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應負賠償責任云云,尚嫌無據。

㈡次查,第3 人黃李錦緞於95年3 月16日向被告申請黃輝騰死

亡之給付,被告固於同年3 月30日始將申請資料送交勞工保險局,然勞工保險局於3 月30日受理本案後,至同年4 月24日始發函徵詢受益人可擇優選擇請領死亡給付或老年給付,其間相隔約25日,依此時間進程,縱被告於黃李錦緞繳交死亡給付申請書當日即送件,勞工保險局亦需至同年4 月10日方發函詢問受益人是否選擇請領死亡給付或老年給付,其時受益人黃李錦緞業已過世,本件保險給付仍無法領取,故本件保險給付不獲給付,核與被告送件遲速並無關涉,自亦無從認被告於本件保險給付請領過程中有何有責原因。況於一般請領保險給付情形,無論投保單位何時送件,均不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本件保險不獲給付,實係因唯一受益人黃李錦緞因故死亡緣故,故被告縱有遲延送件情形,亦不必然發生保險不獲給付之結果,則被告送件行為即與不獲給付之結果間無相當因果關係,揆之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對其負有損害賠償債務云云,並無可取。

㈢綜此,本件原告既無法具體說明其基於何法律關係得請求被

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復未能說明其受有何損害及舉證證明被告確有有責原因,暨2 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節,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伊873,244 元云云,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