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9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614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9614號確認債權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0,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額等
裁判日期:200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