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764號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弼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乙○○
甲○○庚○○戊○○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
二、聲請人於95年9月21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茲因本院業已於95年9月19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上開裁定業已確定,計溢收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