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849號原 告 經緯衛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張天欽律師複 代理 人 謝進益律師被 告 得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業於委託加工合約書第24條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本件第一審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路公司)原與被告德坤股份有限公司有委託加工之關係,嗣巨路公司將其衛星定位裝控系統業務切割由原告承接,原告乃與被告簽訂委託加工合約書,約定由原告提供材料,委託被告代為組裝LGS-PLUS(衛星定位監控裝置主機)250套及LCM(螢幕)200套。詎原告至民國95年6月20日始知悉被告公司業已倒閉,原告交付被告之MAINBOARD PCBA、P/G BOARDPCBA、MC55轉板加工、JP7轉板、LGS-PLUS組裝階、LCMPCBA 及LCM組裝階等價值合計新台幣(下同)1,670,045.44元之材料,均遭被告侵吞或滅失,被告就此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又LGS-PLUS一套經銷價為11,910元,250套即為2,977,500元,LCM一套經銷價為4,315元,200套即為863,000元,若被告依約完成加工,並將貨物交付原告轉售,原告可得售價扣除原告應給付被告之工資99,823元後,尚可獲利3,740,677元。惟現因被告未能依約履行,致原告未能取得上開獲利,此即為原告因此所失利益,被告就此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外加工出庫單、合約書、材料款明細表、MAINBOARD PCBA資料、P/G BOARD PCBA資料、MC55轉板加工資料、JP7轉板資料、LGS-PLUS組裝階資料、
LCM PCBA資料、LCM組裝階資料、產品及配件價格表及未給付加工費用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00,000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