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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99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90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被 告 双鼎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裁判日期:2007-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