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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丙○○即 被 告上列聲請人因與原告甲○○間返還股份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零捌拾元。

二、查本件兩造均不爭執系爭中寶建設有限公司股份每股交易價值為新台幣壹元,被告並以此價值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出售部分股份予追加被告乙○○,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故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零捌拾元,核屬溢收。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裁判日期:200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