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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李莉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0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