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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即程搢之承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係於本院民國95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95年12月13日具狀追加「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聲請,有聲請狀乙紙在卷可參,是本院就前項追加不得予以審酌,另本院就聲請人請求給付補償金新台幣1,454,360元部分,已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有判決書乙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0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