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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重家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褚淑美

褚淑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褚鉊芳間關於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8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1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