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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1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律師原 告 戊○○原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被 告 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原名:林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複 代理 人 吳彥慧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 代理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欣怡律師被 告 丙○○

乙○○庚○○己○○原名: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07-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