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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 告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法定代理人 江安雄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被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楊家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