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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78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罪嫌疑,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95年度重訴字第78號案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日期:200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