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