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 告 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丙○○
樓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2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