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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1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542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0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