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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17,350元,應

繳裁判費折合188,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1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06-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