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 告 辛○○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被 告 玄○○
黃○○地○○A○○○甲○○○
2己○○○宙○○宇○○丁○○○C○○○B○○○午○○戊○○酉○○辰○○巳○○卯○○丑○○未○○寅○○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吉雄律師複代理人 鍾耀盛律師被 告 丙○○ 住台北市○○區○○街○○號3樓之2
壬○○ 住同上庚○○ 住同上亥○○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乙○○ 住新竹縣申○○ 住台北市○○區○○路○○號子○○ 住台北市○○區○○路4段115號天○○ 住同上癸○○ 住台北市○○區○○路○○號戌○○ 住台北市○○區○○街○○○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