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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 告 辛○○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被 告 宙○○

玄○○天○○黃○○○甲○○○己○○○宇○○地○○丁○○○B○○○A○○○午○○戊○○酉○○辰○○巳○○卯○○丑○○未○○寅○○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耀盛律師被 告 丙○○ 住臺北市

壬○○ 住同上庚○○ 住同上戌○○ 住臺北縣乙○○ 住新竹縣申○○ 住臺北市子○○ 住臺北市亥○○ 住同上癸○○ 住臺北市J○○ 住臺北縣

號M○○ 住臺北市N○○ 住臺北市L○○ 住臺北市I○○ 住臺北市D○○ 住臺北縣C○○ 住臺北縣H○○ 住臺北縣F○○ 住臺北縣G○○ 住臺北縣E○○ 住臺北縣

樓K○○ 住臺中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裁判日期:2008-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