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 訴 人 乙00000000 000 0000
0000法定代理人 甲○○
8781被 上訴人 台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上訴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3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