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88號反 訴原 告 許坤立(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律師反 訴原 告 陳彥希(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反 訴原 告 吳再豐(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反 訴被 告 博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訴訟代理人 牛湄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