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88號上 訴 人 博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三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許坤立(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楊省吾(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因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四八八號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億元(本訴部分與反訴部分各新台幣壹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