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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35號原 告 丙○○

室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陳哲民律師被 告 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徐正安律師複 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甲○○為被告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朕園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本件

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甲○○,並已向主管機關辦妥變更登記,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該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何恭進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新任代理人甲○○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續行本件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日期:2007-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