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42號上 訴 人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再興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因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二號遷離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關於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拾壹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