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0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6年2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本院九十四年度家催字第四0三號宣告死亡公示催告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四年度家催字第四0三號判決附卷可稽,並經調閱該案卷宗查明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