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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9號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00 00000

0、原告因請求返還匯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第一電阻電容器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柒拾捌萬零肆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捌仟壹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裁判案由:返還匯款
裁判日期:200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