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66號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詹振寧律師被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律師複代理 人 謝思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