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因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伍佰零貳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