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2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壹拾參萬零陸佰貳拾伍,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捌仟零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零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