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75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益償還請求權,非票據權利,請具狀更正正確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利息起算日應從催告後翌日起算,利率應適用一般法定利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