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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全聲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086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9865號請求股權移轉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債權人甲○○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乙○○之股權移轉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0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