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全聲字第 1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16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百福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甲○○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伊之返還退稅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9009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經本院調閱假扣押案卷及向紀錄科查詢屬實,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07-10-17